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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要求从2000年4月1日起,居民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都必须使用法定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及号码。

  凡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外,还包括户口簿、护照。军队离退休干部(武装警察)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分别为: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和军事院校学员证。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可以是中国护照。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护照外,还可是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2000年3月20日发布)



  第一条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

  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按照本规定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实名。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就“储蓄实名制”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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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31日 19:34 新华通讯社

  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今天就4月1日起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答如下:问:什么是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我国施行这项制度有什么意义?

  答: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办理储蓄存款时,应当出示本人法定身份证件,使用身份证件上的姓名,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进行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以确定储户对开立账户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权的一项制度。

  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的储蓄制度已经施行了几十年,金融机构为储户开立账户办理存款业务时,既不需要储户持身份证件,也不要求其使用真实的姓名。尽管存款人不使用实名的只是少数,但也暴露出许多弊端。1.由于存款人不使用实名开立存款账户,一旦存单(折)遗失或毁损需要到金融机构挂失时,由于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要求挂失存单(折)上的户名不一致,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金融机构不能受理其挂失请求,极易造成存款人的实际经济损失。2.储户不使用真实姓名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当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时,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持存单(折)和存款人的法定身份证明办理,如果存单(折)上的户名与存款人出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不一致,是不能办理提前支取的。3.我国人口众多,同名同姓的人很多,因而在一些涉及存单纠纷的诉讼中,司法机关无法辨别存单的归属。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后,可以有效地克服上述弊端,使存款人在遗失存单 (折)时切实行使挂失权,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得以顺利办理,有效减少因同名同姓问题而引发的存单纠纷,提高个人存款的安全性,从而更加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还对健全社会信用,改革现金结算工具,推行个人支票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问:我国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有哪些基础?

  答:目前,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包括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都早已施行了个人金融往来实名制度。从我国情况看,个人参与的金融活动,已有许多施行了实名制,如买卖股票、参加各种保险、申请办理银行卡等;未施行实名制的,主要是个人储蓄存款。但是,对于个人存款的实名问题,1993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储蓄管理条例》也作了一些间接规定。《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同时还规定,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上述规定,虽然主要是为增加存款安全性而采取的措施,但也是间接地引导存款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办理储蓄存款时应使用实名。多年来,这一规定得到了较好地施行,说明个人存款账户使用实名已被存款人接受。

  问:哪些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答:《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的实名证件是指:(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问: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后,个人如何办理存款和取款?

  答:《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个人在金融机构新开立存款账户办理储蓄存款时,必须出示本人法定身份证件,使用实名。在该账户再次存款或取款时,只需持存单或存折,不需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提前支取、存单挂失等特殊情形除外)。对实名制施行前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包括定期、活期),取款时仍按老办法办理,不用出示身份证件(提前支取、存单挂失等特殊情形除外)。但在原账户续存第一笔个人存款时,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必须出示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将非实名改为实名;原账户已经使用实名的,只需在存款凭条上登记身份证件的号码。

  考虑因种种原因部分储户不能亲自到金融机构办理存款的实际情况,《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规定了代理存款制度。实名制施行后,代理他人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存款或新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代理人除应当持被代理人的法定身份证件外,同时还要持代理人的法定身份证件办理;以后在该账户再次存款时,不用持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问:施行实名制后,会不会出现个人存款账户不能保密的问题?

  答:为储户保密是金融机构办理个人存款业务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个人存款只要是合法的,不仅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而且金融机构还负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对此又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已建立了严格的为个人存款保密制度,对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未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金融机构有权拒绝。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个人存款情况的,应予以严肃处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存款人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法律,泄露储户存款账户的情况,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管理机关举报,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储户不必担心自己的存款不能保密。

  问: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后对金融机构办理储蓄业务有哪些要求?

  答:《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并经批准可以办理对社会公众吸收储蓄存款业务(包括本、外币)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个人储蓄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都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在为个人开立存款账户时,核对、登记存款人提供的法定身份证件的种类、姓名、号码。

  问:我国首次在法律上确立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度,有关部门将采取什么措施来保证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平稳推行?

  答: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是我国公民个人参与金融活动的一项重要改革,涉及千家万户,必须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和了解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必要性及其与自身利益的密切关系,从而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和积极参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现已由国务院发布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将组织各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金融机构柜台工作人员要主动、热情、耐心地向群众做好宣传工作;在服务设施上,要求各金融机构加快金融服务电子化建设,扩大营业网点使用计算机操作的覆盖面,为储户提供更加便捷、规范、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使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度平稳推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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