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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0〕114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县域金融创新和地方金融改革,有效缓解“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为我省县域经济发展提供金融保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突出特色、有所创新”的要求,选准重点,加强保障,加快创建一批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使之成为县域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新高地。
  (二)总体目标。通过开展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缓解“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营造良好的县域金融生态环境;以接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为契机,加快金融业后台服务基地建设,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业;推进县域金融服务创新,构建有特色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金融保障。
  (三)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在规划、政策和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运作的要求,严格管理,科学经营,不断提高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保障能力,使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坚持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树立金融创新发展意识,力争在金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金融业新型业态发展、支持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等方面取得突破。同时,增强金融风险意识,落实金融监管措施,提高防范风险能力,依法打击金融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金融环境。
  ——坚持合理布局与有序推进相结合。根据各地申请试点和地方金融业发展情况,制定我省开展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规划和工作方案;按照“稳妥、平衡”的要求,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县(市、区)开展试点,积累经验后,分期分批扩大试点范围。
  二、主要内容
  首批选择若干个县域经济发展水平较高、金融集聚区位优势明显、金融生态环境较好、金融创新能力较强、民间金融活跃、政府扶持政策到位的县(市、区)开展金融创新示范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一)鼓励和引导面向“三农”和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加快培育发展面向“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下设立分支机构,拓展服务对象和范围,努力提高对“三农”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覆盖面。积极探索非传统贷款机构试点工作。加快建设县域产权市场,扩大融资通道,提高涉农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鼓励和引导面向“三农”和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创新。推广新型贷款品种,创新担保方式。推动股权融资、产权融资、收益凭证融资等新型融资方式。支持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创新,扩大中小企业贷款支持力度。扩大直接融资方式创新,支持县域企业在发行股票、债券基础上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创新保险产品与服务,发挥保险对县域经济风险保障与资金融通的作用。
  (三)鼓励和引导地方金融业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地方商业银行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规范运作模式。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创新,转换体制、机制,提高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能力,增强地方金融机构实力。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等领域。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拓宽权益性融资通道,支持股权投资载体建设,扩大民间资金进入实体经济通道。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五)鼓励和引导新型金融服务业创新。有条件的试点县(市、区)要按照满足各类金融机构设立综合性或专业化后台中心以及配套服务外包企业的要求,培育发展金融后台服务新兴产业,努力打造金融服务外包产业链,充分发挥金融后台服务功能,力争使我省率先成为长三角地区金融公共后台服务产业示范基地。
  三、工作举措
  (一)发展一批形式多样、机制灵活、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创新型中小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支持试点县(市、区)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引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中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引导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在中心镇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争取成立社区银行;在严格审核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名额。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稳步推动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试点工作,转换经营机制,支持其参股省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或跨区域发展。深化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考核机制;支持吸引股权投资机构和各类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集聚开展投资业务;探索组建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建立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分支机构;有序发展保险中介市场,提高保险市场效率。
  (二)推出一批灵活快捷、风险可控的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信贷产品和服务。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贷款新品种,创新担保方式,拓宽抵押物范围,在县域推广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农房抵押贷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等贷款品种;探索订单农业与保险、信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新模式,鼓励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林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担保机构再保险、农民创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等业务;支持内部风险控制较好、治理结构较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积极争取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债务融资比例;支持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金融产品,发行同期收益与信托收益相结合的收益凭证融资;推动股权融资试点;积极开发信贷资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托融资、金融仓储业务等证券化产品,支持研发依托浙江市场和产品链的标准化金融产品;支持邮政储蓄银行加大资金回流农村的创新力度;支持其他涉农金融机构和非涉农金融机构改革创新。
  (三)为面向“三农”和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提供力所能及的政策支持。各地、各部门要研究出台金融机构税费减免、土地供给、人才吸引、鼓励创新等方面优惠政策。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可以按照“一县一议”的原则,研究财税扶持政策,对新设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及后台服务中心,在一次性资金奖励、购租办公用房补贴、人才引进和培训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方式,鼓励、引导银行机构、担保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规模。为中小企业上市开辟绿色通道,在收购、兼并和重组上市过程中,指导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四)加快金融业公共后台服务基地建设。坚持市场化原则,按照配套齐全、成本可控、县域支持、机构自愿的要求,积极推进省级金融业公共服务基地建设,大力引进和培育集聚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数据中心、票据中心、银行卡中心、档案管理中心、客服中心、研发中心、培训中心、灾备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引导省内金融机构后台服务进入基地集中发展。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我省开展高端金融培训、设立研发机构。支持发展金融软件、金融设施、测试中心、网络安全等配套服务产业。
  (五)积极发挥地方金融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试点区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密切关注辖区内法人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因素,关注跨行业、跨市场风险和交叉性金融工具使用以及高风险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建立试点区域金融生态监测和预警机制,完善试点区域金融生态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制定防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推动开展“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试点,加强政企联动、企业互助,防范和化解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逃废债等非法金融活动,创建良好的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围绕创建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活动,深入开展信用镇(乡)、村创建活动,推动地方信用体系建设。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落实措施,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同推进。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省农信联社等单位负责全省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负责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规划、政策协调、组织考核、扶持政策等;指导和推动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与创新工作,牵头提出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负责协调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工作;统筹规划金融业公共后台服务基地、创新类金融机构如股权投资机构、非存款放贷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产权交易平台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研究有关财政扶持政策,会同税务部门落实国家和地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农村新型金融组织支付结算业务规范发展、支付清算渠道畅通和信用系统建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政策研究等工作,参与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
  浙江银监局依法对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活动等进行监管,负责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创新的引导、推进和监管。
  浙江证监局负责企业上市辅导、监管等工作。
  浙江保监局负责农村新型保险和保险机构准入工作。
  省农信联社协助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体制改革,负责涉农新产品推广。
  (二)加强对政策措施的跟踪落实。试点所在地的各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县级金融示范区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要研究本地区金融创新的重点方向,在规范引导民间金融、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扩大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以及接轨上海金融中心、创建金融业后台公共服务基地等方面有新的突破。
  县(市、区)政府负责开展县级金融示范区的试点工作。按照省里统一部署,根据当地金融运行和对金融需求等情况,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试点县(市、区)金融机构的试点情况并定期上报省金融办,对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各种情况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试点县(市、区)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主动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发挥行业特色与自身优势,采取有效措施,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在服务县域经济的同时,做到诚信守法、合规经营、防范风险、稳健发展。
  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的指导、考核和验收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三)加强对各阶段工作的安排部署。按照省里统一部署,通过省、市、县(市、区)三级联动,分阶段、分步骤推进试点工作。具体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研究部署阶段。根据本意见精神,进行宣传发动,部署试点工作。
  ——试点申报阶段。条件成熟的县(市、区)政府根据试点要求准备试点申报材料,由省金融办汇总后报省政府。
  ——论证确认阶段。根据申报材料,省政府将组织省级有关部门进行分析论证并实地考评后,确定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名单。
  ——总结扩大阶段。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县(市、区)政府的要求,逐步在全省扩大试点范围。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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