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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监局关于印发《浙江“十二五”银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本帖最后由 sunny 于 2012-3-20 12:58 编辑

浙江银监局关于印发《浙江“十二五”银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浙银监发〔2011〕115号



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浙江分公司),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农信联社、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省银行业协会:

      根据《浙江省“十二五”金融业发展规划》特制定《浙江“十二五”银行业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并根据自身发展实际,制定本单位战略规划,明确转型升级目标,提出具体工作措施。请各银监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做好跟踪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浙江“十二五”银行业发展规划


一、“十一五”期间浙江银行业发展回顾

      “十一五”是浙江银行业快速发展的五年,是银行业资本实力、资产质量和市场形象大幅提升的五年。期间,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积极推进改革创新,不断改进金融服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大力支持经济发展,较好地实现了金融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一)银行业实现了健康快速发展。

      “十一五”期间,面对异常复杂的局面,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动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不断加大对支柱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的信贷支持,确保了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贷款发放,在有力化解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同时实现了自身的健康快速发展。截至2010年末,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总资产64746亿元,比2005年末增加40816亿元,增长了1.7倍;本外币存款余额54478亿元,超过42000亿元的预定目标,5年年均增速达到20.87%;本外币贷款余额为46939亿元,超过34000亿的预定目标,5年年均增速达22.35%;在全国沿海经济相对发达的六省市(北京、上海、广东、山东、浙江、江苏)中,存款余额、增量和增速分别由2005年的第5位、第4位、第3位跃居2010年的第4位、第4位、第2位;贷款余额、增量和增速2005年分别为第2位、第3位、第3位,2010年分别为第2位、第1位、第2位。

      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浙江银行业的产业地位也不断提升。2010年末,浙江金融业增加值达2288亿元,远超1300亿元的预定目标;5年年均增长24.1%,超过18%的预定目标。金融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及第三产业的比重逐年上升,2010年末分别达8.4%和19.48%,超过6.5%和14%的预定目标。金融业对全省GDP的贡献率也逐年提高,对GDP的拉动系数由2005年的0.64上升至2010年的0.99。金融业正逐步成为我省发展现代服务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银行业金融服务的组织体系逐渐完善。

      随着产业地位的不断提升,浙江银行业的组织体系也日趋完善,浙江已经发展成为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完整的省份之一。目前,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均已在浙江设立了分支机构,外资银行从无到有并初具规模,邮政储蓄银行正式挂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逐步推开。截至2010年末,浙江共有政策性银行3家、国有商业银行5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2家、城市商业银行及城市信用社12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81家(其中农村合作银行42家、农村信用联社39家)、农村商业银行1家、村镇银行17家、农村资金互助社5家、外资银行10家、信托、金融租赁等非银行金融机构8家,以及1家邮政储蓄银行,机构网点总数达到10534个,此外还有4家资产管理公司。

(三)银行业改革与对外开放深入推进。

      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完善机构布局和强化机构功能为重点,积极有序地推进银行业改革和对外开放。一是农村金融改革成效突出。全省两级法人农信联社深化改革工作全面完成,农村合作银行股份制改革工作稳步推进,第一家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获准开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跨区域投资入股试点顺利实施,在全国率先完成央行专项票据兑付,率先实现主要监管指标达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取得新进展。二是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的综合改革全面推进。城市商业银行基本完成阶段性增资扩股工作,资本充足率明显提高,跨区域经营取得进展。三是各国有商业银行在浙分支机构根据总行股份制改革进程,稳步推进各项机制改造工作。四是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齐头并进。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由单一支持棉粮油收储扩大到新农村建设各个领域;股份制商业银行向县域延伸的速度加快,浙商银行进一步加大了拓展国内市场的步伐;邮储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分支机构组建全面完成,小额贷款试点继续深化;金信信托重整复牌有序推进。

      同时,银行业对外开放步伐明显加快。一方面,引进境外机构战略投资者取得实质性成效。围绕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目标,杭州银行与澳洲联邦银行开展战略合作已取得实质性成果;杭州联合银行成为国内首个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荷兰合作银行)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正积极利用荷兰合作银行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分阶段分项目有序推进流程改造工作;杭州工商信托引入摩根士丹利取得初步成效;浙能财务公司引入西门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面,随着浙江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浙江金融业的全面开放,浙江经济对外资银行的吸引力日益加大,花旗、汇丰、渣打、法兴和星展银行等国际著名金融机构相继进入浙江。通过这些机构业务网络的延伸,带动了更多外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前来浙江投资,推进了浙江经济金融的国际化程度。

(四)银行业金融创新明显加强。

     “十一五”期间,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不断扩大,经营效益稳步提升,各项指标均保持全国领先水平。2010年末,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税后利润1059亿元;资产利润率达2.35%,高出全国平均水平0.56个百分点,接近国际先进银行水平。浙江主要银行机构盈利结构明显改善,中间业务快速发展,中间业务收入率达17.89%。盈利结构的调整、运行效率的提升得益于银行业金融创新的持续推进。近年来,为鼓励和推动银行业金融创新,浙江银行业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通过制定工作方案、指导意见、搭建创新交流平台等方式,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逐步建立健全创新业务的管理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坚持制度先行的前提下,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在监管部门的督促和引领下,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创新理念显著增强、创新组织体系逐渐完善、创新形式日益多样、创新领域进一步拓宽,并紧密结合浙江市场实际,积极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不断推进包括运行机制、组织管理和服务产品等方面的金融创新,实现了金融服务逐步个性化,各类金融理财产品不断出现,融资顾问业务迅速增长;金融业务逐步多元化,中间业务收入快速增长,具有创新性和高附加值的担保承诺、交易等中间业务发展迅速;金融交易逐步电子化,电子化交易渠道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五)银行业“支农支小”工作成效显著。

      在监管部门的引领下,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加大信贷资源投入的同时,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加强“支农支小”工作,加大对重点领域和经济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浙江银行业支农深化年”活动取得实效,“两权”和“两卡”贷款试点不断扩大,率先完成“空白乡镇金融网点与服务覆盖工程”,实现建制乡镇金融网点全覆盖,使更多农户享受到了便利的基本性金融服务。银行业小企业金融服务理念不断深化,“六项机制”进一步完善。小企业贷款担保形式和服务方式不断创新,涌现了“抱团增信”、“网络联保”、“桥隧模式”、“小本贷款”、“信贷工厂”等多种贴合中小企业需求的金融服务模式,信贷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小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逐步上升。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体系初步形成,在全国产生了较好的示范效应。截至2010年末,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余额10504亿元,涉农贷款余额17852亿元,均居全国首位。

(六)银行业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

      “十一五”期间,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为契机,高度重视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不断提高风险管控能力,逐步从信用风险管理阶段迈入了全面风险管理时代。一是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日益健全,风险管理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基本建立了垂直审贷制度,专业化程度明显提高;浙江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吸收信用风险垂直管理的优点,结合自身的机构特点,实行了风险管理派驻制或双线报告制。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开发与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接轨的内部评级体系和零售打分卡体系。二是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日益健全。通过不断深入推进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加大案件风险防控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防能力明显提升。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基本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操作风险管理制度体系,不少银行还开发了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实现了对操作风险的实时监控。三是合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功能日益强化。在监管部门的持续推动和督促下,目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逐步建立起与整体经营架构相匹配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建立了专门的合规风险管理部门,进行了全面的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垂直管理的专业化稽核体系正在形成,银行业的内控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得益于浙江良好的外部信用环境和银行业不断增强的风险管控能力,“十一五”期间,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持续实现“双降”,贷款质量保持全国第一。2010年末,浙江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五级分类不良贷款比率0.91%,比2005年末下降1.14个百分点。法人银行机构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均大幅提高,分别达13.42%、260.51%。

(七)银行业监管效率和水平不断提高。

      近年来,浙江银监局坚持审慎监管、分类监管原则,因行施策,因险施略,逐步完善调查研究、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三位一体”的全面风险防控体系。一是充分发挥风险预警功能。密切关注各类风险线索,重点调查剖析银行业运行突出风险,及时发出风险提示。二是强化非现场监管的风险监测功能。大力推进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了集团客户风险、大额贷款、关联交易风险、贷款质量迁徙等监测分析制度,及时发现风险点和异常变化。三是积极探索EAST系统与现场检查的有机结合,使现场检查效率得到明显提高。四是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妥善处置突发性风险,及时指导协调债权银行处置系列企业经营危机,有效避免因风险蔓延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了地方经济金融的稳定。五是强化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监管和市场约束。通过监管意见、差别化的准入政策等措施,督促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风险防范的自觉性,着力完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加强信息披露。

     “十一五”期间,浙江银行业无论在自身发展还是与外部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方面均实现了飞跃,银行业金融机构竞争实力、服务水平均得到了大幅提升,形成了在全国独具特色的“浙江高品质银行现象”,初步打造了享誉国内的“浙银品牌”。回顾五年的历程,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浙江银行业仍存在一些制约其持续快速发展的因素。如,经营理念和风控技术与国际先进银行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激励约束机制不够科学,传统盈利模式对银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日显,银行业服务的区域不平衡仍较突出。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十二五”期间予以重点关注并妥善解决。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未来五年,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依然不会改变,但世界经济结构和多极化发展格局将处在重要调整期,中国经济将进入向成熟经济体转变的新阶段,对浙江而言既会带来广阔的发展空间,也将面临调整带来的严峻考验。作为经济的核心,银行业必须顺势而为,成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支持者和推进者,这是银行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一)环境分析。

1.浙江经济在转型中求发展,对银行业金融支撑作用的需求更加迫切。未来五年,资源、环境和产业结构的矛盾将更显突出,浙江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加快,资金需求和金融产品需求进一步增加,特别是浙江海洋经济发展已经列入国家战略,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也已正式启动,银行业发展正面临着历史性的新机遇。伴随内需逐步扩大和浙江人均收入水平进一步提高,消费者金融服务需求将向多元化、深层次转变,银行业必须把握发展方式转变中的价值链变化精髓,为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更为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也迫使银行面临信贷结构、客户结构调整和资产风险增加的巨大压力,对信贷管理能力提出新的要求。如何在此过程中因势利导,平衡好进与退的关系,发挥好金融对经济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是“十二五”期间银行业继续健康稳健发展的关键。

2.传统的经营管理方式面临挑战,银行发展模式和管理理念遭遇瓶颈。未来五年,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同业竞争更为激烈。市场竞争日趋充分、利率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金融脱媒”后企业融资渠道更加多元,金融行业交叉渗透经营趋势日益明显,传统以利差为主的盈利模式和以扩大存贷款为主的发展模式面临挑战。银行业必须加强利率定价能力,降低存款依存度,加大金融创新能力,避免恶性竞争,通过自身经营方式的转型,谋求可持续发展。此外,随着公众维权意识不断加强,银行业的服务方式和服务水平都将面临挑战,从而考验银行的经营理念、管理水平以及从业人员素质。

3.监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对银行业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轮金融危机引发了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热潮,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监管部门也纷纷出台新规,防范系统性风险,加强对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的监管。受国际监管趋势的影响,国内银行业监管势必也将更加严格,特别是巴塞尔资本协议重新修订后,银监会已经据此出台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包括更加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逆周期的监管制度安排以及薪酬行为的监管等等,这些都对银行业的资本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以及激励考核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正在全面推进实施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银行业按照全流程管理,强化实贷实付、受托支付,对信贷资金流向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管,银行传统的业务发展方式、信贷管理、资金控制能力也都面临着考验。

4.地方政府积极推动金融业发展,浙江银行业发展区域优势明显。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地方政府积极谋划包括金融业在内的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各种支持政策,为浙江银行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环境。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辐射影响下,长三角地区金融机构的集聚效应更为明显。特别是浙江银行业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长期以来保持良好,对金融机构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洼地效应”将进一步凸显。地方政府积极出台鼓励政策,省内区域金融中心辐射效应将逐步呈现。

(二)指导思想。

     “十二五”时期浙江银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总战略,以持续打造“浙银品牌”为核心,以打造“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和“民间财富管理中心”为重点,主动接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更加注重培育金融创新能力,不断优化服务功能,丰富金融产品;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持续开展消费者教育活动,增强金融产品透明度,不断提高金融消费者满意度;更加注重风险防范,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提升银行业对经济社会的价值创造和社会责任贡献度;更加注重深化改革,加快推进业务、收入、客户、渠道结构的转型,努力实现理念、管理和文化的升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三)总体目标。

——保持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发展速度。继续实现存贷款规模的适度平稳增长,提高配置效率。在发挥现行有效信贷支持功能的前提下,整合信贷资源、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小企业和“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突出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转型。

——构建功能健全、结构合理、竞争充分、优势互补、深度覆盖的机构体系。大力发展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培育和发展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适度引进外资和外省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种类丰富、层次多样的银行业机构体系。持续完善欠发达地区的机构体系,提升县域地区金融网点覆盖面。

——保持良好的银行业运行质量。到2015年,浙江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建立起组织健全、运行稳定、制度完善、管理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资本补充渠道进一步拓宽,整体抗风险能力显著提高;银行业的合规管理文化基本形成,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实现和谐共赢的发展效益。在进一步提升盈利能力的基础上,全面树立银行业社会责任意识,增加信息透明度,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大幅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大力推广绿色信贷、低碳金融,加大对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转变经营理念和利润增长模式,优化业务结构,建立科学有效的薪酬激励和内部考核机制。

——强化金融创新,加快战略转型。基本建立适应浙江省经济转型升级要求的金融创新体系,提升产品与服务创新能力;加强行业合作,加快技术创新,推进银团贷款,发展并购贷款、股权质押和知识产权质押等创新型业务,进一步解决产业转型升级中的融资难问题,提升贷款可获得性。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机制与管理模式的创新,逐步实现从传统的资金供应者向金融服务商的转变,实现金融服务的多样化和综合化,银行业自身的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性进展。

(四)主要指标。

——发展质量指标。“十二五”期末,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总资产突破10万亿元,存款余额突破9万亿元、贷款余额突破8万亿元,年均增速均保持在12%以上;资产质量继续保持全国领先,不良贷款率控制在1.5%以下;盈利能力进一步提高,税后资产利润率保持在1.5%以上;经营效益进一步提升,成本收入比控制在30%以下。

——转型升级指标。产业地位不断提升,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值在GDP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中的占比分别提高2个百分点;收入结构调整不断加快,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间业务收入率提高到20%以上;信贷结构不断优化,绿色信贷、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涉农和小企业贷款的增速始终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和全国平均水平。

——审慎监管指标。规划期内,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过渡期安排,加快推进新监管标准的实施。争取到“十二五”期末,提前达到新的监管标准,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8%,并保持2.5%以上的留存超额资本,杠杆率不低于4%,在存贷比持续达标的基础上,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达到100%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分别不低于2.5%和150%。

三、具体任务

(一)依托金融创新推进战略转型,提升品牌竞争力。

      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要求银行业自身必须加快实现战略转型。金融创新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业务、收入、客户、渠道结构转型,转变盈利模式的有效途径。规划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有利于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通过进一步提升发展质量,强化创新能力和运行效率,有效增强风险管控和抵御能力,不断培育浙江银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任务1: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1.重点发展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型密切相关的新型金融业务,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有针对性地选择不同的金融资源配置路径,及时调整营销方式、服务渠道、信贷结构和融资工具等业务经营策略,实现金融资源配置与产业转型升级在更高层次上的良性互动。

2.围绕浙江“块状经济”向“集群经济”的转变,不断创新信贷支持模式。重点加大对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临港工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确保纺织、轻工、装备、建材、有色金属、医药、电子信息、汽车、船舶、石化、钢铁等我省十一大产业转型升级的金融服务支持。

3.围绕“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和“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努力探索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新机制,综合运用银团贷款等产品,满足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和海洋产业重大项目的资金需求;在国际贸易、供应链融资等体现港口经济和国际贸易特点的金融业务领域,加快产品创新的步伐。

4.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并购贷款业务在推进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作用。密切跟踪我省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时创新推出银行业的碳金融产品。稳妥退出“两高一剩”行业,对资源浪费严重、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工艺技术、装备等生产能力落后的企业采取限制措施,不具备转型升级条件的在“十二五”期间逐步稳妥退出。

任务2:加快金融创新步伐,推动银行业结构转型。

5.进一步完善银行业创新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按照《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和《浙江辖内银行业金融创新活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金融创新的组织和管理体系,形成有效的金融创新推进机制。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创造条件,向总行申请各项创新授权,提高业务创新的市场反应能力;支持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人才引进和能力建设,提高创新水平和创新能力。“十二五”期末,浙江成为国内金融创新最活跃的地区之一。

6.加快推进业务结构、收入结构、客户结构的转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产业转型、消费升级、财富管理等领域加快服务方式、服务渠道和金融工具的创新;要通过整合资源、产品和服务渠道,重点发展财务顾问、信用卡、理财等创新型中间业务,推动非利息收入的快速增长,逐步实现业务和收入的多元化。

7.培育和发展特色业务。紧贴浙江块状经济和农村经济发达的特点,进一步开拓各类具有特色的产品和服务。重点扶持2-3家小企业业务突出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国内形成明显的小企业金融产品品牌。鼓励在浙江的银行业分支机构主动争取总行的试点政策,加快发展各类特色业务,并在系统内形成较大的影响力。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充分发挥自身的组织和业务优势,重点围绕“民间财富管理中心”建设的要求,加快推进产品创新。

任务3:全面提升发展质量,夯实银行业发展基础。

8.管理质量明显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战略研究和管理,结合自身面临的环境和发展基础,制定清晰可行的差异化发展战略;要依托信息技术推进流程再造,建立与新监管标准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健全“制度约束-合规教育-风险排查-严格问责”的案防工作机制,力争实现案件数量和金额的“双降”;要不断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形成科学的薪酬管理体系。

9.服务质量明显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高度全面落实提升服务质量的监管要求,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加强服务质量评估和考核,推动形成良好的金融服务文化;加大对信息系统和人力资源的投入,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和投诉处理机制;不断推进消费者金融教育服务活动,更加重视弱势群体的金融可获得性,全面提高社会对银行业服务的满意度。

10.资产质量持续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着力调整和优化资产结构;继续完善大额授信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机制,有效控制风险集中度;要健全信贷风险后续评估和纠正机制,提高五级分类的准确性,保持不良贷款低位稳定;按照监管改革的新要求,建立完善具有前瞻性的拨备计提制度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

(二)推动银行产业做强做大,提升品牌影响力。

     “十二五”期间,银行业要在自身提升竞争力的基础上形成良好的产业发展格局,既充分竞争又有序发展,银行业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得到进一步提升。银行业进入新的良性发展阶段,“浙银品牌”的行业特质日益清晰,在国内初步形成较强的整体品牌影响力。

任务4:进一步提升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实力。

      规划期内,浙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和信托、租赁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建成股权结构合理、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有效、经营特色突出、业务结构科学,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机构。通过横向联合、社会资本参与、吸引战略投资者、寻找国内外合作伙伴、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等方式,实现向现代银行企业制度的跨越和银行业的整体升级。

11.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多元化、均衡性原则,积极引入先进战略投资者,形成性质多元、梯次分层、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加强董事会(或理事会,下同)战略规划和风险监控能力,明晰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边界和有关权限,形成相互配合和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逐步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董事会、高管层和党委会等职责边界不明晰,专门委员会职责发挥不充分等问题。通过监管督促、强化培训等方式全面提高董、监事会成员的履职能力和履职意识,适当增加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人数。

12.建立动态的资本补充机制。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加强对资本的规划和管理,积极采取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次级债和股票等措施,建立持续有效的动态资本补充机制,确保资本的持续补充与业务发展相匹配。

      规划期内,浙商银行和各城市商业银行要通过多种手段把资本保持在适当水平上,有条件的要积极争取公开上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革,审慎选择新股东,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把提高资本质量与改善管理结合起来;村镇银行要积极争取主发起行的持续资本支持,确保业务发展的资本需求;非银行金融机构也要积极推进增资扩股和引进战略投资者工作,有条件的要积极争取公开上市。

13.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升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对复杂形势的研判和应对能力,科学识别、计量、评价、监测、控制和缓释风险,推动风险及早暴露和有效处置;要高度重视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策略和程序;要努力提升市场风险管理能力,抓紧健全和完善有关会计制度,加快推进市场风险识别、监测、计量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14.信息化建设取得新的进展。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把信息化建设作为提升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密切跟踪国际先进银行的发展趋势,形成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信息建设规划。要加强 IT 治理能力,注重对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全面提升信息科技对银行经营管理的支撑作用;要通过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建立稳定可靠的生产运行环境,建立合理、统一的应用体系架构;要加强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实施信息安全检查和监管制度,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已经实现跨区域发展的法人银行机构应加快建立适应异地分支机构管理需要的信息管理体系,充分运用信息科技提升总行对各地分支机构的统一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

任务5:优化产业发展结构,不断完善机构功能体系。

15.推进银行业之间的全面合作。鼓励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与浙江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推动区域内法人银行,特别是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重组与战略合作。引导商业银行与金融租赁、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丰富综合性金融服务产品。

16.大型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浙分支机构加快推进金融创新,保持高水平的资产质量,引领浙江银行业的战略转型。进一步提升服务和管理层次,保持并扩大在系统内的领先优势。继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调整组织架构,切实改变重业务拓展、轻内部管理的考核激励导向。

17.积极探索多种进入方式,继续大力引进具有先进管理经验、运行机制和金融技术的外资银行机构。加强与国际先进银行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吸引战略投资和开设分支机构,提升浙江金融业的国际化水平。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吸引国际先进银行在浙江设立数据处理中心、呼叫中心、业务支持中心等后援机构,为上海打造国际金融中心提供配套服务。

18.加快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工作。规划期末村镇银行试点扩大到所有县级区域。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依托积极稳妥推进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农村和县域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加,初步形成充满活力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市场。

19.支持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推进改革。政策性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家战略部署实现商业化经营或战略转型。深化邮政储蓄银行改革,建设一批全功能银行网点,改善代理网点服务环境和形象,巩固邮政金融业务在广大农村地区的优势地位,形成银行网点和代理网点业务品种错位发展、功能优势互补的格局。各信托公司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发展成为在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的现代财富管理机构。各财务公司创新各种手段,加快引导集团内企业转型升级的步伐。各金融租赁公司明确发展定位,突出主业特色,加快引进战略投资者,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在境内外上市。

任务6:科学规划网点布局,不断丰富金融服务渠道。

20.通过科学规划网点布局,实现银行业重心下移。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布局更加合理,努力实现网点综合化经营和专业化经营有机结合。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逐步填补金华、衢州、舟山等地区的空白区域,不断增加县域网点。各城市商业银行不断提高在全省各县(市)、经济强镇的覆盖率。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完善机构网点布局,符合条件的信贷组逐步升格为县级支行。

21.科学发展各类专营机构。围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加快推进小企业专营机构的发展,鼓励银行机构在各中心城市设立区域性小企业专营中心,并逐步向县域延伸。围绕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升级,加快发展消费金融、科技金融等创新型专营机构,重点引进私人银行、信用卡等创新型业务的专营机构(事业部)在浙江设立区域中心和业务处理中心。加快探索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科技支行等机构在浙江的发展。逐步建立完善对各类专营机构的监督管理体系,实现各类专营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

22.物理网点与电子服务渠道建设并重,提升电子化服务的科技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引进先进的电子服务平台,利用多种技术手段和媒介方式,通过自助银行、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等现代化金融服务渠道,构建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电子渠道服务体系。

(三)实现经济金融的协调科学发展,提升品牌持续力。

      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增长方式是“十二五”期间浙江经济发展的主线。银行业必须发挥好金融支持经济的核心作用,在保持自身快速健康发展的同时,充分发挥金融的要素保障功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形成科学健康的金融企业文化。这既是确保“浙银品牌”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保证品牌持续能力的基础。

任务7:保持信贷投入适度增长,强化金融要素支撑功能。

23.继续发挥“浙银品牌”优势,改善资金“洼地”功能,在吸引资金流入的同时,盘活存量资金,保持信贷投入的适度增长,有效保障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需求。

24.正确处理金融发展与支持实体经济的关系,全面推进“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贯彻落实,以实现信贷全流程管理为基础,确保信贷的有效投入,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进一步强化金融要素对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

25.以“浙银论坛”为平台,推动政府、银行、企业的合作沟通机制建设,主动搭建项目对接、银企合作平台,实现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有效衔接,提高投入效率。

任务8: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金融支农支小工作上新台阶。

26.不断提高社会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价值观念,有序参与市场竞争;以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为重点,致力于实现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保护环境和资源,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责任管理体系,采取适当的方式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增进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交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7.紧密围绕浙江“创业富民”战略实施,以融资推动为重点,完善金融服务为内容,加强政府合作为手段,把政府、金融、市场和企业等要素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小企业、保障性住房等重点民生领域的发展。

28.加快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优化升级,保持并扩大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领先优势,实现小企业金融服务覆盖率、满足率和服务满意率明显提升。围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深入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体系建设,加强对县域小企业金融服务。进一步深化“六项机制”建设,增强风险定价能力,兼顾好自身利益和客户利益、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关系,充分发挥“扶小助长”的功能。加强与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强化风险共担的市场理念,增强小企业融资能力。加大小企业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努力创建具有本机构特色的小企业金融服务品牌,满足小企业个性化、多元化的融资需求。积极改进和创新信贷方式,探索适合小企业的担保抵押方式,进一步推进动产、应收账款、仓单、排污权等抵质押方式,力争在各类权利质押、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方面取得突破。

29.充分发挥金融的资源配置功能,助推城乡经济社会的一体化发展,持续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投入力度。加强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力度,不断完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健全林权、海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大型农业生产设施及设备抵押贷款制度,探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住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试点。

任务9:强化人力资源管理,持续推进金融企业文化建设。

30.加快推进职业化的员工队伍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毗邻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区位优势,加大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力度,探索建立与业务有效发展相适应的员工素质提高机制,制定实施中高级管理人才、核心业务人才为主体的人力资源开发战略;要广泛开展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完善员工培训体系,为人才的成长发展搭建良好的基础平台。

31.建立科学的激励考核机制。合理、高效的激励制度是吸引、留住、激励员工的必要手段,也是培育良好金融企业文化的基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要求,制定与人才培育、风险控制和文化建设相适应的薪酬机制,建立兼顾经济效益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32.全面开展金融企业文化建设。“十二五”期末,诚信为本、审慎经营、科学管理、服务社会、全员和谐的金融企业文化特质成为“浙银品牌”内涵的一项重要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特点和所处发展阶段,不断创新文化建设方式和途径,在员工中形成统一的核心价值观;要坚持把“以人为本”的思路贯彻在文化建设的全过程,重视员工的满意度和幸福感,重视员工的职业生涯设计和规划,重视教育培训,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建设氛围。

四、政策措施

     辖内各级监管部门应以推动实施新监管标准为契机,主动更新监管理念,提高风险监管的系统性和前瞻性,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市场准入等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对银行业的指导和监督作用,确保银行业既安全稳健运营又充满生机和活力;通过与其他机构和社会公众全方位的沟通联系,发挥对银行业的服务功能,努力为“十二五”期间银行业实现科学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一)充分发挥市场准入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完善结构性监管措施。监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市场准入监管在银行业发展中的事前引导作用,应充分考虑银行产业发展和改善金融服务的需要,对有利于提升产业发展层次、改善银行业治理结构、提高金融服务充分性的机构准入申请要优先予以支持;应按照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的监管原则,重点支持创新型中间业务产品的发展,审慎支持有条件的银行开展衍生产品业务;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监管,探索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动态监管措施;对风险较大、内控薄弱、违规问题较多、主要监管指标不达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方面要采取限制措施;对经营管理较好的银行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方面给予更大的支持。

(二)进一步完善持续监管体系,提高持续监管效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是专业化银行监管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是风险为本的持续监管体系的基础。监管部门应围绕全面风险管理能力的系统性评估,加强监管联动,完善监管流程和联动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和改进非现场监管,增强调研、检查工作的前瞻性与灵活性,充分发挥监管联动作用。

      监管部门应以提高持续监测效率为目的,加强非现场监管资源集成和信息沟通共享;要以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为目标,在考虑可行性、实用性及针对性原则的基础上,将内部各岗位和各个风险监测系统掌握的监管信息进行整合,推进非现场监管的信息化;要重点规范银行数据采集和上报制度,逐步探索与各项检查口径一致的数据采集规范,完善并强化统计通报制度和依法处罚力度,提高非现场监管和风险监测系统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要善于结合辖内银行业风险的实际情况,充分运用理论分析、经验判断和模型推导等多种方法,探索非现场数据的分析方法,形成一批能有效跟踪风险、预警风险的非现场监测模型。

      监管部门应以实现监管规范化为目的,推进现场检查标准化,要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机构的风险情况确定检查重点、检查频度和检查深度,切实提高现场检查的计划性和有效性;要加强对现场检查技术、经验的总结和分类研究,制定详细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手册,分阶段在不同的现场检查项目中实施标准化工作;要着重探索以法人和风险为导向的现场检查体系,加强对银行风险管理的现场检查,评估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要加快对创新业务和信息科技风险等新风险、新内容的现场检查技术的研究和探索。

      监管部门应加强与银行的日常沟通和信息交流,提高调查研究的效用,推进风险监管联动机制建设。要加强对经济金融运行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调查,深入分析其中的深层次原因;要强化对监管工作面临难点问题和各类风险的研究,跟踪了解银行业改革创新和市场竞争的最新动态,及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手段;要积极推行并全面实施监管工作评价制度,完善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调查研究“三位一体”的风险监管体系。

(三)注重监管的协调与服务,充分发挥监管的效能。寓监管于服务是协调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的有效途径,是科学监管理念的具体体现。监管部门应在强化监管的同时,注重发挥监管的协调与服务功能,有效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应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在法人银行改革、防范和化解大额授信风险、银行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应主动加强长三角地区的金融监管合作,加强和深化长三角区域银行业务与服务合作,在产品研发与营销、资源共享、风险防范、人员交流等方面加强协作;应主动加强同人民银行、证监、保监等部门的信息交流,推动完善监管协作机制,就重大监管事项、跨行业监管等问题进行有效磋商,支持银行业依法拓展业务,加快金融创新;应主动与各媒体建立良好互动关系,构建监管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相互沟通的渠道,充分发挥媒体在金融消费者教育和舆论监督等方面的正面引导作用;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引导银行业协会建立并完善行业信息交流和沟通制度、通报制度和评比制度,促进会员自律,发挥行业惩戒作用。

(四)持续推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优化银行业发展环境。银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积极推动政府从组织上保障银行业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特别是在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中,形成统一的征信系统基础数据库,不断优化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数据交换,提高系统查询速度,提高征信信息异议纠错效率,保证信息质量;出台组建信用评估中介机构相关政策指引,发展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独立资信评估公司;在农村地区进一步推广信用村镇建设,发挥基层组织在收集、提供信息方面的优势,开发完善农户信用档案库;建立健全信用法规体系和行业标准,规范信息公开、使用和保护;建立诚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引导市场主体信用自律;加大金融纠纷案件执行力度,打击金融逃废债行为,依法对恶意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维护金融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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